编辑: 南门路口 | 2015-11-15 |
5、 特别提示及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最终以借据、 合同、 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 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债权及其处置方式、 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 要约.
6、 受理公示事项: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 以及有关排斥、 阻挠征 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 刘经理 联系
电话: 0579-85501091 通讯地址: 义乌市宾王路380号11楼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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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571-89773995 (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 张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9日 序号
1 2 债务企业名称 义乌市姣姣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雯露针织服饰有限 公司 合计 所在地 义乌市 义乌市 债权本金 1500.00 2815.00 4315.00 利息 237.82 588.88 826.70 担保情况 何小姣、 黄侯铭、 浙江华隆食品有限公司、 何姣英、 义乌市烨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何江丰、 何小群 金华丹碧华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金标食品有限公司、 金华吉米赛欧服饰有限公司、 义乌市城西印刷厂、 龚辉进、 刘春女、 龚辉庆、 吴爱玉、 蔡金 标、 朱丰花、 蔡雪峰、 方兰娟、 龚S、 骆贤星、 陈彩珍、 金庆丰、 楼绿玲 资产状况 何云、 何非、 王月芳所有的位于义乌市嘉鸿华庭75-A4的个人房产 金华丹碧华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工业功 能区1幢的工业房产 备注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义乌长桥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合伙) 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已依法转让给 义乌长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义乌长 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履行相关义务.义乌长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 告之日起向义乌长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 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联系
电话: 0571-
87836688、
13615740102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义乌长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018年4月19日 单位: 人民币元 注:
1、 上表本金、 欠息基准日为2016年8月31日.
2、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 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 责任.
3、 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4、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企业名称 杭州诚欣丰行 工贸有限公司 剩余本金 17,479,685.87 利息 494,028.22 本息合计 17,973,714.09 担保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 杭州普飞塑胶有限公司、 金顺达、 金文达、 徐亦林;
抵押人: 杭州诚欣 丰行工贸有限公司、 金顺达、 王薇娜 法院公告2018年4月19日(2018 ) 浙0127民初504号 方高成: 原告徐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 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12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方高 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斌借款 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 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 件受理费550元, 由被告方高成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 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于浙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 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