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5-11-15

2017 ) 浙0205民初4463号 梁诚: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205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26民初68号 陈永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佳宏精工数控科技 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 结.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的规定, 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226民初68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永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原告宁波佳宏精工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0000 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 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 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 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 理费

3300 元, 公告费

650 元, 合计

3950 元, 由被告陈 永桥负担 (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 被告在执行 中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提出副本, 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26民初247号 季正增: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 公司诉被告季正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 定, 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22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被告季正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宁波精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000元.如果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 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 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 理费

1400 元, 公告费

650 元, 合计

2050 元, 由被告季 正增负担 (公告费650 元已由原告垫付, 被告在执行 中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 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 发生法律效力. 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8 ) 浙0225民催8号 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 份, 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

24384599、 汇票金额为人民 币2万元整,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决定受理.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19条规定, 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申请人, 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票据凭证: 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 30100051/

24384599、 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 出票 人为宁波金宝芯格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人为宁波碧海 蓝帆商贸有限公司、 付款行为交通银行宁波象山支行、 出票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 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4 月20日、 最后持票人为任丘广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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