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5-11-25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之和.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 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 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3)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且该重大疾 病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 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 金.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 满期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全残保 险金 和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 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特定疾病额外 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 ,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 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 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额外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 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金外,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 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重大疾病保险 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 自投保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或 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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