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11-25 |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 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 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 同一致.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5.2 合同终止的特 殊处理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 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如 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主 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5.3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单贷款;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年龄错误;
(10)未还款项;
(11)合同内容变更;
(12)联系方式变更;
(13)争议处理. 7. 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重大疾病的定 义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 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 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 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