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5-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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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金标委设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含常务) 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金标委主管单位推荐.金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不超过
5 人,秘书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向金标委秘书处派出工作人员若干人, 并承办金标委年会、 金融标准化研究课题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金标委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金标委可以提出增补、 调整、解聘委员职务等建议,委员调整方案报国家标准委审批.原则上委员组成方 案的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5. 金标委的换届方案,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金标委换届工作按《全国专业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金标委委员原则上应由以下利益相关方构成:
(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代表.
(二)相关金融机构的代表.
(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学术团体、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代表.
(四)金融行业检测认证机构、金融消费者组织的代表. 单一利益相关方担任委员的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1/2. 第十九条 金标委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 金标委委员一般应由具备如下条件的人员担任: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熟悉金融领域业务和技术工作,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度修订
4 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 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在我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二)金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常务)应当由金融领域内具有较高声 誉和影响力, 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 应的职务的专家担任.
(三) 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金标委主管单位在组织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方案 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并经国家标准委审批聘任.委员代表单 位参加金标委工作.
(四)委员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金标委提出调整和解聘的建议, 报国家标准委批准后予 以解聘: 1.未履行国家标准委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2.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金标委投票表决的;
3.全年不参加投票表决次数超过 20%的;
4.未经许可以金标委名义向媒体公开发表言论,其行为影响到金标委正常工 作的;
5.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6.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金标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金标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金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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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常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 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积极推进金融标准实施,及时反馈标准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参与金融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金标委组织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