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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修订拟稿的最新版本 2. 社会福利署(社 署 )於 2002?发出一套非法定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作为所有残疾人士院舍(包括津助、自负 盈亏及私营院舍)服务标准的指引.2007?7月,社署成立「残 疾人士院舍工作小组」,以制定将来的发牌规定及就此检讨 《实务守则》.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残疾人士、家长组织、津 助及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营办人、学术界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的代表.社署亦於2007?及2008?举办共八次的谘询会,就 修订《实务守则》的规定收集康复界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见. 我们亦曾分别在2007? 6月 、 2008? 5月 及2009? 1月 及2010 ?4月的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实 务守则》修订版拟稿进行谘询,并向事务委员会委员简介推 行残疾人士院舍法定发牌计划的进展.於2002?发出的现行 非法定残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2002《 实务守则》)及 残 疾人士院舍《实务守则》修订拟稿的最新版本(2008《实务守 则》)(只有中文版本)分别载於附件一及附件二.两者在院舍 分类、人手及空间规定方面的比较载於附件三. 《条例草案》对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持续营运可能构成的影响 楼宇及消防安全规定 3. 截至2010? 9月 , 缡鹚,共有64间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共提供3,447个宿位.这些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平均 入住率为64%. 在64间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当中,我们预计有立法会CB(2)80/10-11(01)号文件
2 52间须要进行楼宇及消防安全设备的改善工程,以符合将来 的发牌规定.另外11间院舍则存在重大结构性/走火通道问 题.如这些院舍未能另觅合适地点,最终可能会有约240位 住客需要搬迁. 人手及空间规定 4. 社署评估了2002《实务守则》及2008《实务守则》的 不同人手及空间规定如何影响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营运.在 评估过程中,社署分别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在市区及新界区 的单位营运成本进行了估算.其考虑因素包括租金及差饷、 人工、膳食及杂项支出,以及从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营办人收 集所得的数.下表显示了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在2002《实 务守则》及2008《实务守则》的最低人手与空间规定下,其 相应单位营运成本的估算 注-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单位营运成本 发牌规定 市区 新界 2002《实务守则》下 的人手及空间规定 3,785元-5,631元3,368元-5,134元2008《实务守则》下 的人手及空间规定 3,439元-4,568元3,022元-4,151元5. 基於以上的单位营运成本估算,我们预计如采用2002 《实务守则》的人手与空间规定,将有24间位於市区的私营 残疾人士院舍(671位住客会受影响)将 出现财务上不可行的情况.另一方面,如采用2008《实务守则》下的规定,则预 料不会有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受到影响. 6. 有关2002《实务守则》及2008《实务守则》下楼宇与 消防安全规定及不同的人手与空间规定如何影响私营残疾人士院舍及可能受影响的住客人数,载列於附件四. 注 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单位成本受市场情况的改变所影响 , 并因应不同院舍的地点及聘用的员工 类别而有所不同.在计算有关数,社署参考了劳工处的市场薪酬资料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的 市场租金资料.而膳食及杂项开支,则以津助残疾人士院舍的相关平均开支为计算基础.
3 推行配套措施以减低因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结业而导致的住客迁移问题 7. 为配合立法工作,我们会推行适当的配套措施,以减 低因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结业而导致的住客迁移问题.因此, 在立法会通过《条例草案》后,政府会推出一项「经济资助 计划」,资助私营残疾人士院舍进行所须的改善工程,以符 合发牌制度下的楼宇及消防安全规定.视乎立法工作的进展,社署计划於2010?最后一季开展有关「经济资助计划」 的谘询,收集相关持份者的意见. 8. 我们已於2010?10月推出「私营残疾人士院舍买位先 导计划」,以鼓励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提高服务质素,并协助 市场为残疾人士发展更多的服务选择.为了让个别私营残疾 人士院舍有足够时间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符合发牌规定,我们 会於《条例草案》通过后,给予18个月宽限期. 9. 社署会密切监察私营市场的运作及采取适当的安排,例如在有需要时为受影响的住客提供其他宿位. 护理照顾津贴及共同承担院舍费用 10.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是一项无需供款的社 会保障计划,经费全部由政府的一般收入支付,涉及大量公 帑.在审批申请时必须谨慎,以确保这个安全网能的可持续 性.因此,在确定有关残疾人士是否符合资格领取综援及可 领取的援助金额时,政府必须考虑申请人整体的资源和需要,以确保综援用作帮助真正在经济上有困难的人士.根 这原则,不论综援残疾人士是否入住私营残疾人士院舍,政 府在厘定该残疾人士可获的综援金额时,亦必须将其家庭成 员向他提供的资源也计算在内.事实上,综援计划已顾及残 疾人士的特别需要,并向他们提供较高的标准金额(介乎残疾 程度达50%成人的2,200元至需要经常护理的严重残疾儿童的4,740元不等)、 特别津贴及补助金.特别津贴包括往返医院/诊所的交通费210元、牙科治疗、纸尿片、康复及医疗用具的开支等多个项目.他们亦可获发租金津贴1,265元,协 助支付院舍费用.因此,综援及其特别津贴和补助金应足以 应付於残疾人士院舍的住宿照顾开支.
4 豁免证明书 11. 《 安老院条例》(第 459章 )於 1996? 6月 全面实施.截至1996?5月31日,当时正在营运的581间安老院舍中,共有 506间获发豁免证明书.视乎院舍可达致第459章下的发牌规 定所需的时间,这些豁免证明书的有效日期介乎几个月至超 过12个月不等.最后一份根459章发出的豁免证明书已於2002?6月失效. 劳工及福利局 社会福利署 2010?10月 残疾人士院舍 实务守则 (二零零二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1.1 概要1.2 实务守则的目的1.3 进入处所1.4 注册证明书1.5 保险
第二章残疾人士院舍的分类2.1 残疾人士院舍的分类2.2 残疾人士院舍种类的定义2.3 残疾人士类别与所属照顾等级的关系2.4 现行院舍在四种照顾等级下如何归类
第三章管理3.1 残疾人士院舍名称的展示3.2 住客入住程序3.3 日常活动程序3.4 员工职责表3.5 保存记录3.6 员工会议
第四章建筑物及住宿设备4.1 概要4.2 租约条件及大厦公契4.3 对残疾人士院舍处所的限制4.4 设计4.5 基本设施4.6 易於抵达的程度4.7 走火通道4.8 供暖、照明及通风4.9 供水及洗濯设施4.10 维修
第五章安全及防火5.1 概要5.2 位置5.3 高度5.4 消防装置5.5 附加规定5.6 防火措施5.7 耐火构筑物
第六章楼面面积6.1 楼面面积6.2 住客人数
第七章院舍员工7.1 聘用员工7.2 职务和责任7.3 通宵当值的员工7.4 服务条件7.5 急救训练7.6 替假员工7.7 输入劳工
第八章家具及设备8.1 概要8.2 寝室8.3 客厅/饭厅8.4 洗手间/浴室8.5 厨房/茶水间8.6 洗衣房8.7 办事处8.8 医疗设备及物资8.9 其他设备
第九章保健及照顾服务9.1 概要9.2 保健9.3 起居照顾9.4 使用约束物品的一般原则9.5 使用约束物品时须遵守的准则9.6 使用临床及辅助医疗仪器须注意的事项
第十章营养及饮食10.1 概要10.2 餐单的设计10.3 饮食及食物的选择10.4 食物的预备和供应10.5 进餐时间10.6 供应食物时须特别留意的事项10.7 提供用水10.8 其他资料第十一章清洁及o生设备11.1 概要11.2 员工11.3 住客11.4 清洁程序11.5 一般o生11.6 其他资料第十二章社交照顾12.1 概要12.2 营造家居气氛及适应院舍生活12.3 社交活动12.4 活动安排12.5 与社会保持接触附录 体格检验报告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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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1.1 概要 1.1.1 本实务守则由社会福利署署长发出,为残疾人士院舍的经营、料理、管理或其他控制事宜,定下原则、程序、指引及标准. 残疾人士院舍 释义为,惯常有超过八名15 岁以上的残疾人士获收容在其内住宿,以便获得照顾的处所.1.1.2 本实务守则不适用於:(a) 由政府经办及控制的院舍;
(b) 纯粹用於或拟纯粹用於治疗需接受治疗的人的院舍;
(c) 由社会福利署署长藉刊登於宪报的命令豁免的任何院舍或任何种类的院舍.1.1.3 除上文第1.1.2 段述明的院舍外,其他残疾人士院舍的经营者应小心阅读本实务守则. 私营残疾人士院舍的经营者在开始其业务前,应先通知社会福利署,使社署人员可在本实务守则生效时,向经营者提供适当的协助及指引.1.1.4 经营者或任何其他人士遵照本守则的规定办事,并不表示可获免承担其他条例或普通法订下的法律责任、义务及规定.21.1.5 根 残疾歧视条例》(第487 章), 残疾 的定义如下: 残疾 (disability), 就任何人而言,指―(a) 该人的身体或心智方面的机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