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5-12-11

1971 年 蒙特利尔公 约 的解释和适用问题(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诉联合王 国)和(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诉美利坚合众国)两案的专 案法官 在前一案件中,希金斯女士避席,联合王国选择 罗伯特 詹宁斯爵士为专案法官 7. 伊朗选定弗朗索瓦 里戈先生担任审理石油平台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诉美利坚合众国)案的专案法官 8. 波斯尼亚 黑塞哥维那选定伊莱休 劳特帕赫特 先生,南斯拉夫选定米伦科 克雷查先生,担任审理 防 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的适用(波斯尼亚 黑塞哥 维那诉南斯拉夫)案的专案法官 9. 斯洛伐克选定克日什托夫 斯库比谢夫斯基先生 担任审理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匈牙利/斯洛伐克) 案的专案法官 10. 喀麦隆选定凯巴 姆巴耶先生,尼日利亚选定博 拉 阿吉博拉先生,担任审理喀麦隆与尼日利亚间陆地 和海洋疆界(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的专案法官 11. 西班牙选定圣地亚哥 托雷斯 贝纳德斯先生,加 拿大选定马克 拉洛恩德先生,担任审理渔业管辖权(西 班牙诉加拿大)案的专案法官 二. 法院的管辖权 A. 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管辖权 12. 到1998 年7月31 日止, 国际法院规约 的缔约 国计有联合国

185 个会员国及瑙鲁和瑞士 13. 目前计有

60 个国家依照 规约 第三十六条第二 和第五项提出声明,承认法院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其中 许多国家附有保留) 这些国家是:澳大利亚 奥地利 巴巴多斯 比利时 博茨瓦纳 保加利亚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塞浦路 斯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埃及爱沙尼亚 芬兰 冈比亚 格鲁吉亚 希腊 几 内亚比绍 海地 洪都拉斯 匈牙利 印度 日本 肯尼亚 利比里亚 列支登士敦 卢森堡 马达加斯 加 马拉维 马耳他 毛里求斯 墨西哥 瑙鲁 荷兰新西兰 尼加拉瓜 尼日利亚 挪威 巴基斯 坦 巴拿马 巴拉圭 菲律宾 波兰 葡萄牙 塞内 加尔 索马里 西班牙 苏丹 苏里南 斯威士兰 瑞典 瑞士 多哥 乌干达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 合王国和乌拉圭 在审查的

12 个月期间,尼日利亚于

1998 年4月29 日写信修正了它的声明 这些国家提 A/53/4

2 出的声明全文,见1997 年至

1998 年国际法院年鉴

第四章

第二节 14. 规定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条约或公约清单见

1997 年至

1998 年国际法院年鉴

第四章

第三节 现行有效 的这种多边公约约有

100 项,双边公约约有

160 项此外,法院管辖权还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其中规定将案件提 交常设国际法院的条约或公约( 规约 第三十七条) B. 法院对咨询程序的管辖权 15. 除了联合国(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 会 托管理事会 大会临时委员会)以外,下列组织目前 也有权请法院就它们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发表 咨询意见: 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 16. 规定法院在咨询事项方面具有管辖权的国际文书, 见1997 年至

1998 年国际法院年鉴

第四章第一 节A/53/4

3 三. 法院的司法工作 17.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十宗诉讼案件待审理(但是, 参看附在本报告后面的法院就 案中案 对大会第 52/161 号决议的答复(第1页最后一段)) 法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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