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5-12-14 |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 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保证人为本 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具 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即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 即指当期保本周期.除提前到期情形外,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止;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 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5、 触发收益率: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触发提前 到期的参考收益率.在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 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日.在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第 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其后各保本 周期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提前到期情形下,指达到触发收益率 之后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 (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无特别 指明,本基金合同中的到期日即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