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5-12-16 |
4、工程说明 4.1 供应商在成交后必须提供附件《施工单位设备表》中所有的设备的证明材料(自有设备提供发 票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设备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成 交后还需提供原件由采购人核对),采购人会对上述设备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施工单位设 备不足,采购人将对施工单位处以
1000 元/次的罚款,并要求其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资格.
5、履约保证金及付款办法 5.1 完成合同工程量 50%并经采购人确认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支付合同价 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 经采购人确认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支付合同价 30%,工程结算通过区财政审核并经采购人确认之 日起
30 日历天内支付合同价 1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通过区财政审核之日起
2 年 竞争性磋商文件
7 内不计利息付清. 本项目以经过区财政或区审计部门审定的结算价为工程最终结算价. 5.2 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采购人的通知后才能开具发票. 5.3 合同签署前, 乙方必须提交
2 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完毕后无息退还,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6.其他要求 6.1 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供应商必须在高明区范围内设有固定办公场地或营业网点.采 购人会同上级领导组成检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一个月后对供应商在 高明区范围内设有固定办公场地或营业网点及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固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经 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租房】合同)和要求配备的设备及其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若 检查小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成交资格且磋商保证金及其他一切已 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以退还,成交资格由下一个成交候选人顶替或重新组织磋商.
三、技术要求 1. 项目概况 1.1 本项目主要对功能不全的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证业务用房进行供电改造,改造面积 为4700 平方米,内容为内外供电设施配套等. 1.2 本项目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及设备清单是本项目所需的最低基本要求,供应商必须按工程 量及设备清单每项进行报价,供应商所报价的材料设备档次数量均应不低于磋商文件所提出的 要求,若认为工程量清单不够的,可以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报价,以达到本项目的完整性;
除本磋商文件说明外,凡是本项目正常运行所需的设备、配件及服务项目等等,供应商均需自 行考虑,并在其磋商文件中体现,必须强调,非采购人提出的变更,中标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 不得以磋商工程量清单缺项或现场情况不详为理由提出增补. 1.3 本磋商文件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名称、工艺、材料、设备,参照的商标或产地仅作为说明并没 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 技术规格中要求的标准.若其标准在需求书中没有规定,供应商应说明所用的标准.如果实际 使用的标准有不同,必须对用于替代的标准、规范与本磋商文件选用标准、规范之间的明显差 异点作出说明,并提交推荐标准或实施规范的中文版. 1.4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在投标时提交详细、合理的技术方案和供货清单;
竞争性磋商文件
8 同时要给出售后服务承诺等. 2. 对供应商的要求 2.1 检查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对供应商办公场所和要求配备的设备及相应的设施进行 检查,确保设施及设备能运作正常且均用在本项目中.若供应商在检查中不符合要求的,采购 人可对供应商除每次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