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