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5-12-17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三章 规划管理单元
第四章 建设强度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七章 城市绿地与生态
第八章 建筑与景观风貌
第九章 公共设施
第十章 道路交通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及综合防灾 第十二章 市政设施 第十三章 附则 附录 A 名词解释 附录 B 计算规则 附录 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表: 六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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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1 制定目的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推动我市绿色集约节约发展,根据国家及 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用 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 范》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六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 年)》为依 据. 1.3 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在满足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同时,还应符合本通则.本市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1.4 编制组织 六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体系分为 控规通则 和 地块图则 二个层 级. 控规通则 是有关城市建设开发的通用性控制与引导, 地块图则 是关于具体项 目地块建设开发的个案性规划管理规定. 地块图则 的编制应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研究制定, 可根据城市建设时序、 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 1.5 编制管理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其中, 法定规划的编制应由具 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 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
城 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 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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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用地分类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执 行. 2.2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为保障用地性质的主导用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 2-1 表中适建比例、适建范围的规定 进行控制.符合本表要求的,仅需表达单一用地性质. 表2-1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比例及范围表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适建比例 适建范围 大类 中类 R R1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 85%(计容面 积) 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小型 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 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 施. R2 二类居住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 80%(计容面 积) 住宅、 商业、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 A A1 行政办公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 筑面积的 90%(计容面积) 办公、 宿舍、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 A2 文化设施用地 文化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 70%(计容面 积) 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 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A3 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 90%(计容面 积) 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 配套辅助设施. A4 体育用地 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 80%(计容面 积) 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 配套辅助设施.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卫生设施建筑面积不 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90%(计 容面积) 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 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 套辅助设施. A6 社会福利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建筑面积不 低于总建筑面积的 90%(计 容面积) 社会福利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 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 套辅助设施. A7 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A9 宗教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