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5-12-17 |
3 - B B1 商业用地 商业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 50%(计容面积) 商业、办公、酒店、可附设的市 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他配套辅助设施. B2 商务用地 办公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 50%(计容面积) 办公、商业、酒店、可附设的市 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 他配套辅助设施. B3 娱乐康体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 用地 B9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M M1 一类工业用地 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 筑面积的 80%(计容面积) 厂房、 办公用房、 生活配套用房、 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 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M2 二类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W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 于总建筑面积的 85%(计容 面积) 仓库、物流建筑、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 配套辅助设施.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 于总建筑面积的 85%(计容 面积)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 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 套辅助设施.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仓储和物流建筑面积不低 于总建筑面积的 85%(计容 面积) 仓库(堆场)、可附设的市政设 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 S S1 城市道路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交通设施、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3 交通枢纽用地 交通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 总建筑面积的 70%(计容面 积) 交通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 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 S4 交通场站用地 S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U U1 供应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U9 其它公用设施用地 G G1 公园绿地 绿地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 地的 90%. 如建设其他设施, 容积率不得超过 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 G2 防护绿地 市政设施、交通设施 -
4 - G3 广场用地 广场用地规模不低于总用 地的 90%. 如建设其他设施, 容积率不得超过 0.1. 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 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 助设施. 2.
3 混合用地 2.3.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本通则 2-1 表中单一用地性质的适建用途和 适建比例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 + 连接, 如R2+B1 等. 2.3.2 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 鼓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 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与各类用地的混合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3.3 鼓励在城市各级中心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的滨水区 等区域的土地混合使用,并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的原则. 2.3.4 在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过程中,当土地使用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用地时,宜参照 表2-2,有条件兼容的方可混合使用. 表2-2 常用土地用途混合使用指引 用地类别 鼓励混合使用的 用地类别 可混合使用的用 地类别 大类 中类 居住用地(R) 一类居住用地(R1) A4 二类居住用地(R2) A1 B
1、B2,A4 三类居住用地(R3) A1 A4,W1 商业服务业用地(B) 商业用地(B1) R2 办公用地(B2) R2 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 用地(A) 文化设施用地(A2) A1,B2,A4,A3 体育用地(A4) A1,B2,A4,A3 工业用地(M) 一类工业用地(M1) W1 A1,B2,R3 二类工业用地(M2) W1 物流仓储 用地(W) 普通仓储用地(W1) M1 A1,B2,R3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供应设施用地(U1) G1,A4,S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2) G1,A4,S4 2.4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控制 2.4.1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 积的,不宜独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