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5-12-25 |
51 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 注:持有半数或以下表决权但仍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及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不控制被投资 单位的依据: ( 1)本公司因拥有生产指泊权,故对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 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起控制作用;
( 2)本公司根据协议拥有上海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表决权;
( 3)根据相关合营合同,本公司负责管理上海深水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上港永泓供应链 管理 ( 上海)有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 4)2014年8月14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 关于以公开挂牌 转让方式出售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公司所持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明东公司 ) 20%的股权. 本公司于2014年9月2日至9月30日期间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持有 的子公司上海明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明东公司)20%注册资本对应的出资额,并于2014年10月21日就上述出资额转让与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签署 《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 编号:G314SH1007512). 2015年2月11日,明东公司办理上述股权转让所需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股权转让完毕. 本次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明东公司30%股权;
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明东公司20%股权;
和记港口外高桥(香港)有限公司持有明东公司50%股权. 本公司与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达成《 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同意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 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共同参与明东公司的经营管理. 协议特别约定,若双方在公司经营管理 等 事项上就某些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按照本公司的意向进行表决. 加之本公司拥有生 产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