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5-12-30

②.裁决被申请人一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 (律师代理费) 人民币

500 万元整;

③.裁决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险费、交通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申请人 一承担;

④.裁决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

四、被申请人

五、被申请人六及被申 请人七对被申请人一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⑤.裁决被申请人

八、被申请人九及被申请人十以被继承人周建灿的遗产为限,对 被申请人一归还本金、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等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⑥.裁决本案全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债务的顺序如下: 第一顺位为优先支付申 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顺位为支付被申请人一应承担的利息(包括借款利息和 逾期罚息)及违约金;

第三顺位为向申请人归还欠款本金. 公司目前所收到的仲裁案件相关材料中并没有原仲裁申请书副本,仅有《变更 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 ,而《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 书》 中也仅提到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故仲裁请求以申请人申请变更后仲裁请求为准. (3)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变更被申请人及变更部分仲裁请求申请书》及所列证据《借 款合同》 ,申请人本次申请涉及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017 年11 月16 日,刘立强与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 ,周 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 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自愿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4 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金额为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自2017 年11 月16 日起至

2018 年1月15 日止. 《借款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为浙江金 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交通银行绍兴上虞城北支行开具的账号. (4)与本仲裁案件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依照公司收到的长沙雨花法院作出的 (2018)湘0111 财保

11 号 《民事裁定 书》载明的内容,申请人刘立强

2018 年2月5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

2018 年2月6日,长沙雨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金盾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 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张汛的银行 存款 73,000,000 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2、原告为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受理法院为河南长葛法院之追 偿权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 ,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民生 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东侧(长葛市工业孵化园) 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

5 号 被告: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 被告: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夏康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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