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5-12-30 |
5 被告:周建灿 被告:周纯 (2)诉讼请求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书》 ,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①.判令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本金人民币 1,990 万元及 利息,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②.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收到的《起诉书》 ,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2018 年1月17 日债权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金盾风 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 .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债权 人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 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0 天,自2018 年1月19 日至
2018 年1月28 日. 因原告为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了担保,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 材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周建灿、 周纯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反担保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债权人要求原告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 代偿责任,原告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上述被告承担反担保责任即向原告履行偿还义 务.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依照公司收到的河南长葛法院作出的 (2018)豫1082 民初
838 号之一 《民事 裁定书》载明的内容,原告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
2018 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 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 灿、周纯在银行的存款 1,990 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河南 长葛法院提供担保.2018 年2月1日,河南长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对被告浙 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 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在银行的存款 1,990 万元予以冻结 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6 就公司涉及的财产保全事项,公司已于
2018 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停牌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19) ,于2018 年2月7日、2 月10 日、2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公 告编号:2018-
020、2018-
022、2018-025)中进行了披露.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除本公告披露的 [2018]长仲字第
387 号 民间借贷争议仲裁案及 (2018)豫1082 民初
838 号 追偿权纠纷案外,公司其他六宗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2月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 .截止目前,该八宗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正在积极准备 相关应诉工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已在本公告以及
2018 年2月13 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24)中,披露了公司已收到相关材 料的全部八宗诉讼或仲裁案件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停牌进展 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19) , 于2018 年2月7日、
2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