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5-12-31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甲方:指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乙方:指由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首都建设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重庆扬子江和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

2、项目公司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

60 日内与达州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在达州市辖内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签订《股东协议》和《公 司章程》 ,完善项目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由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投融资、优化 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提供服务及移交的实施主体. 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达州交投 出资 1,000 万元,股权份额为 20%;

成都路桥出资

250 万元,股权份额为 5%;

首建投出资 3,500 万元,股权份额为 70%;

扬子江租赁出资

250 万元,股权份额 为5%.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达州交投委派

2 人,乙方委 派3人.项目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

3 人,由达州交投委派

1 名,乙方委 派1名,职工监事

1 名.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项目投融资计划 项目总投资约 24.33 亿元,工程总投资以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或审计)部 门的工程结(决)算评审(或审计)为准.项目资本金 60,825 万元(含注册资 本金 5,000 万元) .其中,达州交投出资 12,165 万元,乙方合计出资 48,660 万元 (成都路桥 5%、首建投 70%、扬子江租赁 5%) .项目资本金由达州交投及乙方 在项目公司成立后

30 日内到位. 除项目资本金外的 182,475 万元投资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

4、项目建设 项目工期为

36 个月,自开工日起算.甲方指定达州交投对项目公司所有资 金使用行使监管;

甲方确定的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5、项目运营和项目公司收入、政府补贴 项目公司为项目运营主体,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提供服务和承担 相应的风险.运营期

20 年,自本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项目资产移交完成 止. 项目公司收入包含在运营期内政府支付的投资补贴、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 护服务费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经营权等)进行经 营性开发产生的收入.当年度政府付费额=(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 * 运营维护绩效考评系数. 政府方予以的补贴适用于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不包 含注册资本金) ,该补贴对运营期政府付费额度不产生影响.按照社会资本方项 目资本金投入的数额(扣除注册资本金)及实际使用时间予以计算,年度投资补 贴额为社会资本方当年度实际投入资金按照年利率 9%计算(对照社会资本方项 目资本金年度合理利润率报价为 9%) .

8、协议生效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行政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 成,则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预计合同履行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 积极的影响.

2、本次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本次协议的签 订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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