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6-01-01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依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三 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 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

2、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 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在公 示期限内,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 司反馈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 《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 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 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其作为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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