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6-01-06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根据 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 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从供应地向接收 地实体流动的物品. 本保险合同中物流货物必须由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 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 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物流企业承运.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除本保险条款第
四、五条约定外)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未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 (凭证)上载明,下列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 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 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鲜活类产品、活牲畜、禽鱼类和其
2 他动植物;
(三)日光灯、灯泡、显像管、玻璃仪器、陶瓷器皿及 工艺品、雕像及雕塑等石膏制品;
(四)手机等便携式通讯设备、芯片、掌上电脑、IPAD、 计算机主机及外网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液晶屏及使用液 晶屏的电工电子产品. 第五条 下列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 内:
(一)集装箱箱体;
(二) 放射性同位素、 危险化学品、 旧蓄电池等危险品.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全程为公路的运输途中,装载于承运车辆上 的保险标的因遭受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和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暴雪、崖崩、突发性 滑坡;
(三)桥梁、码头和隧道坍塌;
(四)承运车辆意外碰撞、倾覆;
(五)承运车辆意外碰撞致使液体货物所用容器(包括 封口)损坏导致保险标的渗漏,及沾污、混杂其他保险标的. 第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施 救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3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员酒后驾车、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精神类 药物、被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承运车辆;
(二)承运人不具备相应的营运资格;
(三)承运车辆未按时参加年检、无有效行驶证或不符 合公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四) 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交通事故认定书、 无现场照片;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 内向警方及保险人报案(不可抗力除外) .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海啸、泥石流等非保 险责任列明的自然灾害;
(四)承运车辆自燃或货物自燃;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