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6-01-06

(七)保险标的丢失或遭盗窃、抢劫、哄抢. 第十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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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物流站场内、装卸期间、转运期间以及仓储期 间发生的损失;

(二)在距承运人发货装车地

50 公里以内的单方货损;

(三)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 不善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 用;

(五)苫布破旧、防护层不足、遮盖货物不着导致的雨 淋损坏损失;

(六)未按照规定装载货物或货物装载重量不均匀,导 致承运车辆行驶时,保险标的受到离心力的影响导致挤压、 掉落造成的损失;

(七)装车失误致使车载保险标的偏载、掉落、挤压、 变形、渗漏及沾染到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八)货物装车完毕时承运人未能运用妥善的捆扎方法 或使用劣质的捆扎绳索,导致承运车辆行驶时,货物由于惯 性造成捆扎绳索断裂,致使保险标的散落、摔碰等损失;

(九)因保险标的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直接造成的 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若两者同时存在,则以高者为准. 第十一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5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自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 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 储存处所开始卸货时终止.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 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 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 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 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

6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 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 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 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 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 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 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 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 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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