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6-01-07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 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 16荣盛01 面值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2.48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 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 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4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6 荣盛01 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0.60元(含税).

3、对于持有

16 荣盛

01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红阳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水荣 联系人:周文丽 联系

电话:0571-82598860 邮政编码:0571-83529329-801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浙商证券

10 楼1001 室5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孙远、杨天 联系

电话:0571-87903236 邮政编码:31002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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