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6-01-08 |
(二)做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5.组织开展土壤例行监测.按照年度例行监测工作计划, 配合省环保厅做好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土壤样品采集、 流转、 分析测试工作. 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和地下 水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 单位:市环保局) 6.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以主要农产品产地为 重点,在省农委统一部署下,完成各省级监控点农产品、土壤采 样和检测分析工作.(牵头单位:市农委)
(三)开展土壤污染风险防控 7.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清单,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 度.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42号) 、 《关于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通知》 (通环办 〔2017〕 5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会同本级工业和 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持续排 查本地疑似污染地块分布情况, 在环保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 信息系统中动态更新地块清单, 并书面通知清单中各地块土地使 用权人及时按规范完成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 局,协同单位:市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商务 ―
5 ― 局、港口局) 8.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隐患排查.各级环 保部门督促辖区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详见附件6)加快与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书(参 考样式详见附件7),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按 时限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根据排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并 及时完成整改. 修订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补充土壤 污染防治相关内容.对于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 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11月底前对企业执行 责任书情况完成考核, 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9.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 行业准入、民意准入、污防准入 五位一体 的环境准入制度, 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时,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增加对土壤和地 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具体 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牵头单位: 市行政审批局、 环保局) 10.做好关闭搬迁工业企业遗留地块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 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筛选的基础上,结合
263 减化、 三 河三行业 整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企业搬迁等工作,持续 排查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 实施闲置地块清理和封闭管理, 防―6―止无关人员出入.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协同单位: 市经信委、 安监局) 11.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经调查确认的污染地块,两年 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 各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应组织划定管控区域, 设立标识, 发布公告, 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编制应急预案;
发 现污染扩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环保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等有 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有效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 施,防止污染扩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同单位:市国土 局) 12.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 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 可进入用地程 序.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严禁流转或者租赁供地, 不予批准选 址涉及该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禁止开工建 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牵头单位: 市环保局、 国土局, 协同单位: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