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6-01-13 |
87054448 明镜 WEEKLY 周刊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江金灿遗失 《公证员执业证》 一本, 执业 证号111011119960019, 声明作废.
莫陈亮遗失2014年4月制发警察证一本, 警号3306645, 声明作废. 遗失 声明 法院公告2018年2月8日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干胤杰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 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干胤杰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签署的 《债权转让合同》 (日期2017年12月27日) , 浙江省浙商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主债权、 担保债权、 违约金债权、 利息债权、 损失赔偿权) 依法转让给干胤 杰.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干胤杰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干胤杰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 或其承继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干胤杰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 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干胤杰
电话:
13905722005 浙商资产联系
电话: 0571-89773926 干胤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2月8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
1、 清单中 担保人 包括保证人、 抵押人、 出质人, 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 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 合同编号、 债权金额、 担 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
2017 年12 月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 借款人和担保 人应支付给干胤杰的利息、 罚息、 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实际计算与欠 息金额不一致, 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 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 执行费等以有关 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 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 责任. 序号
1 合计 债权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借款人名称 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7日) 借款合同编号 本金 21,736,100.00 21,736,100.00 欠息 2,400,500.00 2,400,500.00 担保人 1. 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世纪商城商铺, 最高额抵押1929.6万元.2. 先登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900 万元保证担保.3. 许坤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慈溪恒泰置业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慈溪恒泰置业有限公 司等3户债权进行处置. 处置方式: 打包或单户债权要约邀请竞价转让、 协议转让、 金融资产交易所 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支付能力的法人、 组织或自然人 (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 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 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 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 . 特别通知: 上述债权项下义务人系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 业) 的, 以下相关方对该债权具有优先购买权: 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出资人或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 相关人民政府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部门或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优先购买权人请于公告到 期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 若超期未告知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告有效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 异议, 以及有关排斥、 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最终以借据、 合同、 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联系人: 顾女士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