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6-01-18 |
三、本项目建成后各项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 1.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 接管量:污水量≤288t/a、COD≤0.0864t/a、SS≤0.0576t/a、氨氮≤ 0.0072t/a、总磷≤0.000864t/a.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10854 t/a(包含非甲烷总烃≤ 0.108t/a,苯乙烯≤0.00054t/a);
无组织:VOCs≤0.1206 t/a(包含非
3 甲烷总烃≤0.12t/a,苯乙烯≤0.0006t/a). 3.固废:全部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需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 防治措施.该.项目投产后,原则上
3 个月内按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工作,确需延期的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六、我局委托宿豫监察大队对项目现场环境行为进行监察、检查和管 理工作,希积极配合.
七、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 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 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 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宿迁市宿豫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