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6-01-19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 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 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该 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 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 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 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 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 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2014 年 武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对上述规 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 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 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 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 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2014 年武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 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 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 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 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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