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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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 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落实环境 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 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时,公共卫生设施 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替代公共卫生设施未 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工 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 列基本要求:

(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卫设施齐全、规范,厕所符 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三)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放 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

(四)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设有禁止吸烟标志;

(五)院内无违章建筑,物品、车辆摆放整齐;

(六)无违规摆摊设点;

(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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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单位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相关证件,设施、用 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 岗;

(九)门前责任区内卫生和秩序良好.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及村庄卫生管理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置垃圾收集等卫生设施;

(二)有卫生保洁制度和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 置;

(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 圾死角,物料堆、柴草堆、粪堆定点存放;

(四)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

(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家畜家禽实行圈养,村内无散养家畜家禽现 象;

(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消杀,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 较低水平.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公园、水系河道、商业聚集 区、早市夜市、农贸市场、停车场、砂石料场、建筑工 地、拆迁工地、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乡结合部以及其 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其管理单位应当 加强卫生管理,落实专职保洁队伍.

7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疗养机构、科研机构、屠 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产生 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严禁随意倾倒、超标排放.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 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 整洁, 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 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 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 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 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 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 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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