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6-01-22
潍坊市人民政府文件 WF C 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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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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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潍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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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 7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爱国卫生 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 单位: 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决定》 ( 潍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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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

1 0号) 要求和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需 要, 对《 潍坊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7 8号) 进行了修 ―

1 ― 订,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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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2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 ―

2 ― 潍坊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 改善城乡居民 生活环境, 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水平, 根据《 山东省爱国卫生工 作条例》 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 消除危害健康 因素, 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 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 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 属地管理、 部门协作、 群众参与、 科学 治理、 分类指导、 社会监督、 严格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 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 根据 地方政治、 经济、 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制定爱国卫生工作长 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年度工作目 标责任制.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 县市区应建立健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 以 下简称 爱卫会 ) ,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 组织、 协调、 监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3 ― ( 一) 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 二) 拟定本地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 计划, 并组织实施;

( 三) 组织、 动员全社会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除害防病等爱国卫 生活动;

( 四) 组织创建卫生城市、 镇、 村;

建设健康城市、 村镇;

( 五) 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 组织实施爱国 卫生工作监督检查、 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指导、 检查和督促本 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 六) 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 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 七) 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 八) 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卫计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市、 县市区 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由卫计、 发改、 城管、 交通、 住建、 规划、 国土、 财政、 环保、 工商、 公安、 经信、 商务、 质监、 旅游、 农业、 林业、 盐务、 水利、 人社、 食药、 教育、 文广新、 法制、 编制等部门 以及宣传、 工会、 妇联、 共青团等单位组成, 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 负 责本辖区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机关、 团体、 企事业单位、 居( 村) 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 配备专( 兼) 职人员, 在所在地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爱卫会指导下, 开展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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