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6-01-23

第四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 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本合同第一期保险费, 本合同自生效日 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 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 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应付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 准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 本合同自宽限期 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 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 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日 期恢复效力.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 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 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 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五章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 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申请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时,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 检验方法的检验报告;

4. 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 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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