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6-01-25 |
在司 法公开方面,部分法院不愿公开,不敢公 开,不想公开,有些法院混淆了司法公 开与司法宣传的性质, 过于强调倚重 司法宣传, 甚至以司法宣传代替司法 公开, 造成了这两种司法信息公开机 制各自功能的错位和失范. 新媒体时代, 在我国司法舆论环 境发生了巨大变化的背景下, 各级法 院在把握司法工作规律的前提下,强 化司法宣传, 对于保证司法独立和中 立,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要科学划分和定位司法公开与司法 宣传各自的功能,切不可舍本求末,更 不能张冠李戴. 要全面加强司法公开与司法宣 传的公开力度和深度. 在司法公开与 司法宣传过程中二者都要正确处理 好与新媒体的关系,要时刻牢记司法 公开是核心,司法宣传是辅助的功能 定位,牢固树立 案情决定舆情 、 司 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引导 的理 念. 对于属于司法公开范围内的事项 要以法定方式,法定程序实现审判信 息公开,对于司法公开后引起大众争 议的案件, 要通过司法宣传途径,通 过各种新媒体,及时释明解疑,实现 二者的有效衔接,只有这样才能最大 化地发挥司法公开与司法宣传的功 能,确保司法信息的公开、透明,真正 实现阳光司法. 微言大义 解决好农民工维权问题,不 仅直接关系到农民工自身合法权 益,而且关系工业化、城镇化的健 康发展,关系基层的和谐稳定. 当 前应在立案管辖、 诉讼前置和申 请执行三个方面为农民工维权排 除法律障碍. 农民工是社会弱势群体, 应当受 到全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当前,大量农 民工外出进城务工, 其合法权益被侵 犯事件时有发生,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 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呈不断增长态 势. 一旦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就可能寻求司法救济即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但在目前法律框架下,人民法 院为农民工维权存在三大法律障碍, 有待解决. 一是立案管辖障碍.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 地不明确的,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一旦外地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需要 提起诉讼时, 只能背井离乡到用人单 位所在地法院打官司, 农民工原户籍 所在地法院无权受理, 这对处于弱势 的农民工来说, 既不方便也不利于更 好地维权. 建议借鉴行政诉讼中关于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 服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 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的规定,增加 劳动争议案件可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辖的规定. 二是诉讼前置障碍. 我国目前对 劳动争议的处理, 实行 一裁两审 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首先必须向劳 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机 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前置的程序在 实践中阻挡了农民工维权的脚步. 一 些外来农民工是因为身体受到伤害 或者被用人单位侵犯了利益甚至失 去了工作才不得已与用人单位对簿 公堂,没有更多的时间、金钱支付诉 讼、吃住、交通等费用,而一个劳动争 议案件如果按现行的程序, 先协商、 再仲裁、再一审、再二审,需要很长的 时间,外地农民工无力承担这么长时 间的费用,往往委曲求全,宁愿舍弃 自己的利益,也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 维护自己的权利. 建议适当改变目前 的 一裁两审 的诉讼前置格局,允许 当事人出现劳动争议后,既可提起仲 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减少 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三是申请执行障碍. 农民工历尽 千辛万苦打赢了官司, 又要面临执行 问题. 一些被执行人是当地纳税大户, 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地方保护主义时 有发生,使得外地农民工雪上加霜. 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 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