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 2016-01-29 |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8月26日
2、召开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博源大厦十二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贺占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 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7、出席的总体情况:股东( 代理人) 7人、代表股份153,011,467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19.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表决结果:152,565,8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
445, 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
0股弃权;
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2、《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 表决结果:153,011,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 对;
0股弃权;
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谭昆仑 王崇理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 、《 股东大会规则》 、《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众天证字 [ 2011]YXNY-005号致: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众天 ) 接受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 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 章程》 )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的情况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 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