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6-02-06 |
2001 年6月13 日和
2002 年9月6日进一步向公司做 出如下承诺,即在公司收购宝钢集团的部分三期工程资产和剩余的资产后,上 述两项承诺仍然有效. 上述承诺见
2001 年6月21 日和
2002 年9月12 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宝钢集团在增发招股意见书中的承诺 (1)对于集团公司现在持有的可能会对宝钢股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和 业务,宝钢股份有权选择适当的时机向集团公司收购. (2) 对于任何集团公司将来获得的从事与宝钢股份同类业务的商业机会, 集团公司应将该等机会让于宝钢股份,只有在宝钢股份放弃该等商业机会后, 集团公司才会进行投资. (3)本公司将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与相应的土地一起办理该等房屋的产 权证书,集团公司承诺将尽力予以协助. (4)根据在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国有划拨土地评估价值,结合 上海、马迹山等地当地政府关于出让金比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预计为办理上 述国有划拨土地出让手续所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将不超过 5.63 亿元.集 团公司已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如果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就该等 土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所实际缴纳的出让金总额超过 5.63 亿元,集团公司同 -
4 - 意就超出部分及时、足额地给予本公司补偿. (5)本次纳入收购评估范围的空转地评估价值约为 14.2 亿元,占总土地 评估价值的 34%.集团公司已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之 附属公司为将该等空转地变更为可自由转让、 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国有出 让土地而需支付或补交土地出让金,集团公司同意就该等土地出让金及时、足 额地给予本公司补偿. (6)本次纳入收购评估范围的集体土地评估价值约为 0.1 亿元,占总土 地评估价值的 0.2%.集团公司已向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就上述集体土地, 如因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导致本公司及/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不能合 法占有并使用该等集体土地, 集团公司将赔偿本公司或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因此 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上述承诺见
2005 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宝钢集团于股权分置改革期间的承诺 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宝钢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上述
24 个月届满后
12 个月内, 宝钢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 5.63 元人民币;
自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
3 年内, 宝钢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 占现有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 67%.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宝钢集 团增持的公司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上述承诺见
2005 年6月28 日的《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4、宝钢集团关于邯钢集团新区项目的承诺 宝钢集团于
2007 年8月7日向本公司发来《关于投资邯钢集团新区项目 的征询函》和《关于邯钢集团新区项目的承诺》 ,征询本公司是否愿意投资邯 钢集团新区项目.本公司同意由宝钢集团投资邯钢集团新区项目,但保留选择 合适时机向宝钢集团收购合资公司股权的权利. 宝钢集团承诺如本公司决定放弃投资邯钢集团新区项目, 同意由宝钢集团 进行投资,则今后在本公司提出收购要求时,将以独立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价 为基础,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将 持有的该合资公司股权转让给本公司. 上述承诺在下列情况下有效: (1)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及(2)宝钢 集团持有贵公司不少于 30%的已发行股份. 上述承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