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6-02-07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 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主任 徐绍史 2014年5月14日__水利部公报 2014.2 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 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 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 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 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 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 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 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 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 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 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 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 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 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 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 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 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 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 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 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 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 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 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 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 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 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 面凭证.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 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 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 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 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项目申请报 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 _ _ 水利部公报 2014.2 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 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 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接受委托的工 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 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 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 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 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 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 为同意.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 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 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 家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 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 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 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 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项目 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 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 准机关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 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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