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6-02-07 |
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 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 核准的理由.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 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 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 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 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受 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 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事规 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核准机关的核 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 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 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 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 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 生产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 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 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 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 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 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_ _ 水利部公报 2014.2 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