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6-02-10 |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完成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5 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