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6-02-14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7 号京师律师大厦

3 层

电话:010-5095

9999 传真:010-5095

9998 邮编:100025

网址:www.

jingsh.com 二一七年十一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洁城股份 或 公司 )委托,作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股转公司 ) 的有关规定, 本所已于

2017 年9月27 日出具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现本所根据股转公司于

2017 年11 月2日出具的《关于唐山 洁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 见》 ) , 对股转公司就公司申请文件提出的反馈意见涉及的法律问题, 出具本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仅供洁城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作为洁城股份申请本次挂 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 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 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存在控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

2015 年12 月3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和

2017 年5月31 日关联方占 款的余额为 59,015,358.67 元、 129,304,402.84 元、 2,340,085.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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