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2-14

(二)专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原两项取得批准的发明专利,已取得专利证书,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8 体情况如下: 序号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申请日期 (年.月.日)

1 发行人 ZL201610130721.3 含有松香胺基双偶氮缩合化 合物的颜料组合物及其制备 方法 发明专利 2016.3.8

2 发行人 ZL201610131583.0 松香胺基双偶氮缩合化合物 及其制备方法 发明专利 2016.3.8 本所律师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行人取得的专利情况进行核查, 并取得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并查验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的信息内容. 根据核查结果,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不存在权属争议,也不存在质押、司法查 封等可能导致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就上述专利缴纳年 费的凭证进行了查验,根据查验结果,发行人已按期缴纳专利年费,已披露的专 利不存在因漏缴、欠缴相应费用导致专利失效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天正化工正 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一)借款合同 1.2016 年7月7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高新区支行签订 了《授信额度协议》 (编号:2016 年鞍高彩协字

01 号) ,约定发行人向该行申请 9,000 万元授信额度,期限至

2017 年6月28 日.根据该授信协议,

2016 年10 月18 日, 发行人与该行签订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6 年鞍高彩字

1001 号) , 约定发行人向该行借款 1,6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016 年10 月28 日,发 行人与该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6 年鞍高彩字

1101 号) ,约定发行 人向该行借款 1,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016 年11 月9日,发行人与该行 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6 年鞍高彩字

1102 号) ,约定发行人向该行借 款1,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017 年4月19 日,发行人与该行签订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 (2017 年鞍高彩字

0401 号)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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