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6-02-18 |
4 铜采购合约之标的事宜为675吨无氧铜,每吨价格为人民币50,120元.预付款项人民币 30,000,000元 (相当於35,444,000港元) 已由子公司B根显继蹩钭鞒. 董事会从管理层获悉,预付款项之作出及所涉金额均符合行业惯例并死宥. 本公司并未与公司B进行任何过往贸易交易.除铜采购合约外,本公司目前与公司B并无贸 易往来.向公司B采购之铜尚未交付,正待子公司B与标的铜之潜在买家根锌鼋写 商后转售予潜在买家,且董事会自其管理层获悉,倘磋商失败,则将可选择两种方法解决 该情况:(i)将标的铜用於本集团制造或(ii)於二零一八年十月前退还人民币30,000,000元. 鉴於当转售无法实现时本公司或会选择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方法,故董事会有理由相信无 需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中就该数额作出任何拨备, 因此,相关审计不发表意见应予删除,亦不会对二零一九年之年初结余或本公司截至二零 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财务报表内任何相应的比较数字产生任何结转影响. 董事会於考虑所涉金额后相信,其对本公司之任何财务影响均属微不足道. 由於铜采购合约之标的事宜与本公司制造及销售电缆有关,且乃作为一种对冲该业务原 材料价格波动之形式,故铜采购合约乃於本公司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该合约项下之贸 易交易於完成时即具收益性质.在得出上述结论时,已考虑下文所列第19.04(1)条附注4内第(a)至(d)段所述的四项因素: 「(a)以往曾经进行,或经常进行,属同样性质的交易曾否被看作须予公布的交易处理」- 以往曾经进行或经常进行属同样性质之交易尚未被看作须予公布之交易处理. 「(b)对以往属同样性质的交易,在过去采用过的会计处理方法」 -以往属同样性质之交易, 在过去被视为收益. 「(c)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一般可接受的会计标准」-是.
5 「(d)就税务而言,该项交易属於收益性质还是资本性质」-当交易完成时,就税务而言其 属收益性质. 此外,鉴於公司B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GEM上市规 则) ,故GEM上市规则第19及20章均不适用. 公司C-汕头市嘉丽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C作为供应商扶余中油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扶 余」 ) 之代理,已收到总额人民币8,670,000元,该款项用於按每吨人民币3,468元之价格采购50,000吨液化天然气,利润率为 5%.由於子公司C与扶余订立之协议 ( 「液化天然气采购合约」 ) 已载列采购条款,故公司 C并无订立任何相关采购协议,且扶余已指示向公司C (作为其代理) 支付人民币8,670,000 元. 根苫竦弥锹技禄峋鞒鍪实辈檠笏钪,扶余及公司C以及彼等各自 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GEM上市规则) . 董事会从管理层获悉,预付款项之作出及所涉金额均符合行业惯例并死宥. 董事会亦从管理层获悉,为数人民币8,670,000元之数额已低於重大时期之市价. 本公司并未与公司C或扶余进行任何过往贸易交易.董事会从管理层获悉,扶余获正式授 权於能源相关领域开展业务并於业内获得良好声誉.除液化天然气采购合约外,本公司现 时与公司C或扶余并无贸易往来.液化天然气尚未交付,且计划将於二零一八年九月或之 前在河北及北京交付.倘该款项於有关日期未被退还,董事会将(i)考虑采取法律诉讼收回 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