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6-02-19 |
(三)具体处理办法 1.对 吃空饷 人员要追缴其所领取的 空饷 工资.对其中 违规办理进人手续的空挂人员要办理清退手续. 2. 对留职停薪、 协议离岗、 离岗创业、 长期旷工、 请假 (出国、学习等)逾期不归等仍保留编制(人事、档案关系)的人 员,应当通知其返回,并根据过错程度和责任分担等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对不适宜给予解除人事关系处理的人员,要重新聘 用(竞聘)或安排适当工作;
鼓励这类人员办理辞职、辞聘手 续,解除人事关系;
对符合办理辞退、解聘条件的人员,以及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返回办理相关手续或接受处理的人员,要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聘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或解聘手续, 解除人事关系. 对上述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衔接工作. 3.对单位隐瞒上述人员情况虚报(列)冒领工资挪作它用 的,要追回虚报(列)冒领的工资. 4.对超编进入的人员,采取以下办法区别处理.对经组织 人社部门批准办理手续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可在一 定范围内调整交流或逐步消化;
对未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或采 取欺骗、弄虚作假行为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在弄清 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清退. 5.对工作调动后未同步转移工资关系的人员,应及时办理 转移工资关系. 6. 对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及时 办理退休手续. 7. 因政策规定出现的 领薪不上班 人员 (如提前离岗人员、 退二线人员、落聘待岗人员等),不属于此次专项治理的对象. 对以上问题的处理,涉及到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涉及到违法的,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 法律责任.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一)自查自纠(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
10 月20 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 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做到不 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 100%. 各单位应将所有在编(岗)人员名册、在岗状态、领取薪 酬、举报电话等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身份证信息不作为公 示内容,下同),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要 对照编制册、人事(档案)资料、工资表、在编(岗)人员名 册、在岗考勤考核记录、职工检举反映的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 各单位对 吃空饷 、 在编不在岗 、 超编进人 等问题专项治理 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 认后的专项治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再次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予以核实确认.
(二)重点检查(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
10 月底). 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组织力量开展 重点检查.对有具体举报线索、社会反映比较强烈、自查自纠 不认真的地区和单位要开展重点检查.鉴于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时间紧、任务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