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6-02-21 |
2 教育局通告第 17/2018 号 幼稚园教育计划 教职员放取有薪产假及代职人员津贴 [注意:本通告应交 (a) 各参加幼稚园教育计划的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及 设有幼稚园班级的学校校监及校长―备办;
以及 (b) 各组主管―备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通知各参加幼稚园教育计划(下称「计划」)的 幼稚园、幼稚园暨幼儿中心及设有幼稚园班级的学校(以下简称幼 稚园),由2019年1月1日起,教育局就教职员放取产假提供代职人 员津贴 (「教职员放取有薪产假的代职人员津贴」) 的详情. 背景 2. 根豆陀短趵(第57章),女性雇员如在所订定的产假开 始前已按连续性合约1 受雇满40个星期并符合法例的其他规定2 ,便 可享有有薪产假.政府在二零一八年《施政报告》建议将法定产假 由现时10星期增至14星期.尽管政府需时修订有关法例,教育局鼓 励参加「计划」的幼稚园作为良好雇主,先为教职员提供14星期的
1 根豆陀短趵(第57 章),雇员如连续受雇於同一雇主四个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 便属「连续性合约」.
2 其他规定包括(i) 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分娩假的通知,例如向雇主出示证实怀孕的医生证明书;
及(ii)如雇主有提出要求,已向雇主递交医生证明书说明其预产期.
2 有薪产假.就此,我们会提供代职人员津贴,以便学校聘请代课教 师及临时职员,暂代放取有薪产假教职员的职务. 详情 资格 3. 教育局一向致力鼓励学校推动家庭友善措施和履行良好雇主的责任.为鼓励参加 「计划」的幼稚园为合资格3 教职员提供14 星期的有薪产假,教育局由2019年 1月 1日起提供有关代职人员津贴,学校可以实报实销形式向教育局申请发还聘请代职人员的开支.如放取有薪产假的原任幼稚园教职员的薪金来自「计划」下的 资助或学费,而其实际分娩日期或预产日期为2019年 1月 1日或之后,其所属幼稚园即可受惠於这项措施.如放取有薪产假的原任教 职员同时就任幼儿中心部及/或幼稚园非本地课程部份,幼稚园应按其职务或学生人数分拆开支,本局会发还参加「计划」的幼稚 园部的相关开支. 4. 如原任教职员未符合《雇佣条例》(第57章)的规定放取有薪 产假,即使幼稚园有聘任代职人员替代其职务,亦不符合向教育局 申领代职人员津贴的资格. 资助金额 5. 在学校教职员放取14星期的有薪产假期间,学校或需聘请代 职人员以维持员工的稳定性和学校的有效运作,我们鼓励学校连续聘用同一名代职人员.如代职人员的雇用期为连续90历日或以上,幼稚园应以月薪制聘用代职人员.在代课教师方面,原则上, 幼稚园应聘请持有幼儿教育证书或以上资历的人士,以及按基本职级教师的薪酬围厘定其薪酬(以2018/19学年而言,月薪由21,680元至38,550元).如因特殊情况(例如招聘困难)聘用持有
3 即根豆陀短趵(第
57 章 )获 有薪产假的雇员.3其他资历的代课教师,校方应提供适切的协助,确保教育服务的质 素.持有其他资历的代课教师或其他代职人员,可参考支援人员的 薪酬围
4 ,但在任何情况下,代课教师及其他代职人员的薪酬均 不得高於原任教职员的薪酬,或前述薪酬围的上限,以较低者为 准. 6. 至於雇用期在90历日以下的代职人员,幼稚园应以日薪计算 其薪酬.在2018/19学年,持有幼儿教育证书或以上资历的代课教 师的日薪率为943元,持有其他资历的代课教师日薪率为3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