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6-02-28 |
五、 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利润. 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 (举办者) 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举办者)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股东(举办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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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举办者)因此而遭受 的损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十二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 股东 (举办者) 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举办者)向举办者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 股东(举办者)过半数同意.股东(举办者)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 面通知其他股东(举办者)征求同意,其他股东(举办者)自接到书 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 (举办者) 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举办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举办者)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举办者)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举办者)主张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 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举办者)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举办者)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公司教学、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 司设立董事会、校长(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 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5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校长室、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 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校长(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 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 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校长(经理)、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 并 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 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校长(经理)的,该6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校长(经理) .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校长(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 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 监事、 校长 (经理)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董事、校长(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 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校长(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资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 位投资. 董事、校长(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举办者)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校长(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 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 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