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6-03-01 |
4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4.1 选址 4.1.1 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 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4.1.2 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
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 单位. 4.1.3 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2 总平面布置 4.2.1 饮食业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 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2.2 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 置.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9m. 4.2.4 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 总体要求 5.1 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厨房净高应符合 JGJ
64 的有关要求. 5.2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5.3 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a) 送、排风机;
b) 油烟净化设备;
c) 隔油设施;
d) 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e) 专用井道. 5.4 饮食中心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 5.5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6 油烟净化与排放要求 6.1 油烟净化 6.1.1 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 管道宜分别设置.
2 6.1.2 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 1.8~1.9m,罩口面风速 不应小于 0.6 m/s. 6.1.3 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 小于 0.1m,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6.1.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风量以及设备配套空间应与其规模相适应,参见附录 A. 6.1.5 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 1.5m, 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 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45m. 6.1.6 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6.2 油烟排放 6.2.1 饮食业单位应按 GB/T16157 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 油烟排放应符合 GB
18483 的要求. 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 20m;
经油烟净化和除 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6.2.3 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 15m 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
建筑物高度大 于15m 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 15m.
7 排水与隔油要求 7.1 排水设计 7.1.1 饮食业单位的排水设计应符合 GB
50015 的规定,含油污水应与其他排水分流设计. 7.1.2 当就餐人数不确定时,排水量可参照餐厅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每平方米餐厅建筑面积 每天排水量可按 0.040 ~0.120m3 计算. 7.1.3 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可参照表
1 确定. 表1饮食业单位含油污水水质 (mg/L) 污染物 生化需氧 量(BOD5) 化学需氧量 (CODCr) 动植物油 悬浮物 (SS) 阴离子表面 活性剂(LAS) 氨氮 (NH3-N) 平均浓度 400~600 800~1200 100~200 300~500 0~10 0~20 7.2 隔油设施 7.2.1 饮食业单位排放的含油污水应经隔油设施处理后排放. 7.2.2 隔油设施所需空间应根据隔油工艺、含油污水排放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存油部分应便 于清运和管理. 7.2.3 隔油设施不应设在厨房、饮食制作间及其他有卫生要求的空间内. 7.2.4 当选用隔油池时,隔油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含油污水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宜小于 0.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