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6-03-02

3 ? 未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 矿许可证、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 能,具体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证照颁发部门出具的正式文 件确定. ( 二)在建煤矿

1 ? 新建煤矿以核准文件批复的建设规模认定产能.

2 ? 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以核准 ( 审批)文件批复的最终 生产能力认定产能.

3 ? 国发 〔

2 0

1 6 〕7号文件印发前已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的 煤矿,以有关部门初步设计 ( 方案设计)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 模认定产能;

国发 〔

2 0

1 6 〕7号文件印发前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 确认、未批复单个项目初步设计 ( 方案设计)的,按照2

0 1 4年 以来经审查确认转型升级方案中参与整合重组的煤矿原有产能之 和认定产能,各单独煤矿的产能认定按照生产煤矿要求执行. ( 三)新增产能 新增产能为煤矿项目建设规模与现有产能相比增加部分的产 能.

四、退出类别 ( 一)加快淘汰退出煤矿

1 ? 僵尸产能 ―

4 ― 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 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 6个月的 僵尸企业 加快退出.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 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 僵尸企业 ,目前仍停工停产 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 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纳入2

0 1 7年去产能范围.对未 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的,纳入2

0 1 7年去产能范围.

2 ? 落后产能 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 年及以下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 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与大 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煤矿等1 3类落后小煤矿,做到应去尽 去,依法实施关闭或淘汰退出,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有关 产能可依法依规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3 ? 不达标产能 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标准,逾期不整改 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

0 1 7年去产能范围.拒不执 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 回的煤矿,一经发现,纳入当年去产能范围.开采范围与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以下合称三区)等区域 重叠的煤矿,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处置方案和工作措 施,尽快关闭退出或引导有序退出.其中,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 的,要做到应退尽退,目前仍未退出的,纳入2

0 1 7年去产能范 围,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有关产能可依法依规用于产能置 ―

5 ― 换指标交易;

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将与三区重叠区域划为禁 采区,原则上在2

0 2 0年前退出.

4 ? 不安全产能 (

1 )产能小于3 0万吨/ 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的煤矿,产能1 5万吨/ 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 (

2 )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 术改造的煤矿,纳入2

0 1 7年去产能范围. 9万吨/ 年及以下煤矿,纳入2

0 1 7年或2

0 1 8年去产能范围, 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矿可根据替代资源接续情 况有序纳入去产能范围.确属开采特殊紧缺煤种的非煤与瓦斯突 出煤矿,或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承担特殊供 应任务的煤矿,在州、市确保完成去产能目标任务并落实安全生 产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确认, 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告,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①接 受兼并重组后保留.②采用存去挂钩、减量淘汰的办法,淘汰一 定比例的其他煤炭落后产能,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方案并经 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留.③保供压力大的地区或有 其他特殊需要,允许作为应急储备产能暂时保留,接受州、市、 县、区人民政府重点监管. 关闭退出煤矿要充分考虑当地煤炭供应保障情况,出现煤炭 供应紧张和价格异常波动时,如退出煤矿属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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