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6-03-03 |
0179 号致:上海蓝色未来公关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蓝色未来公关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 担 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8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C座40-3 四-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等地设有 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 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 策.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和承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法律意见书
6 件,对本次挂牌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挂牌应具备的条件等进行了核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及 其他有关中介机构进行沟通交流.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并得到了公司依据 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 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挂牌至关重要而 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 位、个人出具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承 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 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 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 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 (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 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 务分析、业务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