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6-03-15 |
第一节 上岗前培训 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 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 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上岗前培训的方式主要是 课堂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九条 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现状、管制协议、特殊规定、气象特征、所用设备 情况;
(二)本地区有关机场的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三)航空器性能;
(四)国内、国际航图的判读;
(五)全国情报区、管制区的划分;
(六)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异同点;
(七)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八)航空电报的编发规定;
(九)外国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十)专机保障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资格培训 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 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第十一条 进行雷达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前,受训者应当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雷 达管制基础课程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培训应当按本规则附件四《资格培训流程图》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设备培训 第十三条 设备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熟练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 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能力的培训. 第十四条 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简单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 操作方法,使用注意事项及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确定. 第十六条 设备培训的人数应当按照每个使用该设备的空中交通管制岗位不少 于2名,而且要在空中交通管制设备投入使用前完成.培训完成后,受训者要编写 设备操手册.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十七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者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 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经基层培训主管决定可免于岗位熟练培 训,但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以上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 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在岗熟练培训;
(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一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 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四)连续脱离岗位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 小时的熟练培训.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十八条 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 能处理工作中很少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十九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其中雷达 模拟机培训和程序管制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40小时. 第二十条 复习培训包括正常、 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航空器无线电失效;
2、航空器座舱失压;
3、航空器被劫持;
4、航空器发动机空中失效或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