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6-03-18
―1― 苏教规z2017{6 号省省省省教 教教教育 育育育厅 厅厅厅关 关关关于 于于于印 印印印发 发发发《 《 《 《江江江江苏 苏苏苏省 省省省民 民民民办 办办办非 非非非学 学学学历 历历历教教教教育 育育育机 机机机构 构构构设 设设设置 置置置和 和和和管 管管管理 理理理办 办办办法 法法法( ( ( (修修修修订 订订订) ) ) ) 》 》 》 》的的的的通 通通通知 知知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省教 育厅对《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苏教规 〔2010〕1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教育厅社会教育处 联系.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3― 附件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第第第一 一一一条 条条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 促进民办 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第第第二 二二二条 条条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 本省行政区域 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 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 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不含 民办幼儿园). 第第第第三 三三三条 条条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规划、 指导、 服务、 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第第第四 四四四条 条条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全面贯 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4―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第第第五 五五五条 条条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设置标准 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 应. 第第第第六 六六六条 条条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 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 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第第第七 七七七条 条条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第第第八 八八八条 条条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5― 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 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 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