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6-03-27 |
(一) 一般守则: 1.
使用者须遵守芝苑之使用守则,有违及屡劝不改者,研究所有权立即终止其使用资 格,并没收其已缴交之费用及按金. 2. 使用者有责任留意有关芝苑之一切通知及报告,并作出适当的配合. 3. 研究所授权人士有权在未经通知下进入单位内检查设施、抄标、检查访客,或作其 他合理工作,使用者不得异议. 4. 使用权是根趾蛎ゼ把芯克┝⒌挠畔却涡蚍峙,使用者不得自行迁调房间/ 床位,如有需要,研究所有权在给予一个月时间通知下,要求住客迁调房间/床位. 在特殊情况下,研究所亦可给与三个月通知,要求住客於使用期满前搬离宿舍. 5. 使用者入宿前须同意并签署使用章程.使用期、使用宿舍设施之费用及细则已於章 程内列明,使用者必须遵守,并每月按时缴交所有费用. 6. 经研究所管理委员会於
2001 年度所通过之使用条款规定,除获特别准许外,一般使 用期为半年,当使用期满后,可申请续期,条款亦规定每名使用者最长之使用期为 两年,连续使用芝苑两年者,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获续期.有关续期之安排请参阅条 款四.
(二) 使用安排: 1. 使用者必须於使用前同意使用章程守则及签署. 2. 使用者於使用前须於办公时间内到研究所办公室缴付按金港币伍佰元正及首月费用 (若不足一个月,将按比例计算). 办公地址:香港中文大学科学馆东座二楼 E205 室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四: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五时四十五分 联络
电话:3943 6140/3943
4456 3. 当交妥所有费用,可领取宿舍钥匙及於指定日期开始使用. 4. 如未能於指定使用期或之前报到,须书面通知研究所,否则即当放弃论,所预留之 使用资格亦会分配予其他轮侯者.如收到逾期报到之书面通知,研究所将按个别情 况考虑保留使用资格至最长一个月.若於指定使用期起一个月内仍未能开始使用 者,则须重新申请轮候宿位.
(三) 停止使用之安排: 1. 使用者请於停止使用日期前一星期致电研究所预约时间办理退宿手续. 2. 使用者在退宿时,需将宿舍提供之私人用品,如床单、枕头套、被套等清洗乾净后 悉数交回,如有损毁或遗失,赔偿费用将自按金中扣取.其他公用设备如有遗失或 被人为刻意破坏,需按买入价或维修费赔偿. 3. 使用者在迁出芝苑时,必须缴清所有费用(包括五天宽限期) ,并将钥匙交回研究 所方可取回按金.遗失钥匙费用为港币伍拾元正,将自按金中扣取. 4. 使用者如欲於合约使用期满前停止使用,必须於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研究所,而通 知期内仍须缴付租金.不足日数的通知期,需以现金补足. 5. 使用者因使用期满,或转职至大学其他部门,或与大学停止雇佣关系时,需立刻迁 出芝苑宿舍.研究所可酌情给予五天宽限期,但使用者必须於宽限期内迁出宿舍.
(四) 继续使用之安排 : 1. 如欲续期使用者,须於使用期满前最少一个月递交有关申请,研究所将根趾蛎 单及研究所订立的优先次序,决定续期与否. 2. 使用者如因工作合约期满或其他原因,需返回原居地办理手续,必须退宿及重新办 理入住申请,研究所将根趾蛎ゼ把芯克┝⒌挠畔却涡,保留宿位予原住客 并继续徵收费用,或把宿位重新分配与轮候人士,使用者不得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