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6-03-30 |
背景 背景 背景 背景 1.1 委员会於1998年9月17日成立,及职权围於同日董事会 正式通过 . 委员会主要责任为必须审阅及审查本公司财务 汇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原则. 1.2 为配合环境转变及遵守香港?合交?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本公司希望修改委员会在职权 围,以就如何应用财务汇报、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原则 及如何维持与本公司核数师适当的关系作出正规及具透 明度的安排. 1.3 就委员会而言:其如何履行审阅季度(如有)、半年度及 年度业绩、以及 (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下风险委员会又 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 检讨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的职责 、 发行人内部审核功能的有效性和履行上市规则附 录14《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所列其他责任的报 告. . . . 2. 成成成成员 员员员2.1 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 , 其中成员为本公司的独 2/5 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委员会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其中 又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规则》第3.10(2)条所规定具备 适当专业资格 , 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2 委员会必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主席. 2.3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的核数公司的前任合夥人在以 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本公 司委员会的成员:- (a) 他终止成为该公司合夥人的日期;
或(b)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的日期. 2.4 本公司的公司秘书为委员会秘书.公司秘书缺席於任何 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下,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可担任委员会 秘书. 3.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3.1 委员会会议之法定最低人数为二. 3.2 首席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及核数师的代表通常应出席委 员会会议.其他董事会成员亦有权出席会议.至少每年 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核数师一次,以讨论与核 数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核数工作产生的事宜及核数 师想提出的其他事项. 3.3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络.委员会须 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若认为有需要, 核数师或委员会可要求在有或没有执行董事出席举行 会议. 3.4 委员会会议程序受本公司章程细则规管. 4.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3/5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责任:- 与本公司核数师的关系 (a)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的委任 、 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 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 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b)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 数程序是否有效 ;
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 讨论核数性质及及有关申报责任;
(c)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 此规定而言, 「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 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 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 , 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 构属於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 任何机构 . 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