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6-03-30 |
操作 风险资本准备按照各项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 险资本准备,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为客户提供融资或 融券服务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标 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在不低于中国 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 准,对于规定 不得低于 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 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
对于规定 不得超过 一定标准的风险 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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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 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 要求证券公司 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 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 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在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 应当保证风险控制指标 监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 上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 首席 风险官签署确认后, 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 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 经董事会签署确认, 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 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达标情况, 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 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30%以上不利变化或不符合规定 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 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8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 表. 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 部证券公司在一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控 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与上月相 比,发生不利变化且超过 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 化原因.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 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1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基本 情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 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意见、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无保留意见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 则等有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 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