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6-03-30 |
9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 等有关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 纠正、 重新编制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证券公司未限期纠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 于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风险控制指标监管 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 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 标准.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送风险控制指 标监管报表,或者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漏报以 及虚假报送情况,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出 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 监管谈话、 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 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5个工作日 制定并报送整改计划,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证券 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计划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 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 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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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分配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 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 险控制指标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自整改期限到期 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 利;
(四) 责令更换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 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七)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 施.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 风险控制指标情况 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 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 严重危害证 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11 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