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3-30 |
(六)代位继承 和 转位继 承遗产所有权转移 的方式不 同.代位继 承是代 位人代 替被代 位 人继 承被继 承人 的遗 产.因此 , 代 位继承 只是一 个继 承法律关 系,遗产所有权只 经过 一 次转 移,即遗 产直 接由被继 承人 转移给代 位人 . 转位继 承则是先后 发生 了两个继 承法律关 系,遗产所有权相 继经 过 了两 次转移 . 第一 次是 当被继 承人死 亡 之时 , 遗产所 有权由被继 承人转移 给被转位人 ;
第二 次是 当被转位人死 亡时 , 遗产 所有权 由被转位人 转移给转位 人.由此可见,在转位继 承中、遗产所 有权的转移并非是直 接的,而且是 间接 的.代位继承和 转位 继 承是 我国 继 承制度中两 种截然 不 同的 继 承形式 . 因此 , 在处理有关继 承 纠纷 时,应注 意以下几个间题 : 汾 (一 ) 要注 意 不能 误把 转位继 承 当作代位继承 来处 理.由于 转位 继 承是把 先后发 生 的两 个继 承法律关 系 并在 一起处 理,即遗产所 有权虽然相继 发生两 次 转移 , 但遗产 却只 作一次分 割,这在形式 上与代位继承 颇为 相似.因此 , 在实践中经常有人把 转 位继 承误 当作代 位继 承 来处 理,从而排 斥 晚辈 直系血 亲 以外 的 其他 合法 继 承人 的继 承权.例如,某甲于1968年死亡、遗下妻 乙、子丙,19
76 年丙死 亡,遗下妻丁 、 子戊 , 甲被查 抄 的财产
1 9 8.年发还 . 由于 丙 是在 甲死 亡 之后 , 甲的遗 产 分割 之前死 亡的,因此 , 丙继承甲的遗 产 的权 利应 该转移 给他 的合法继 承人乙 、 了和戊 . 如果把这种转位继承错当作代位继承 , 就会造成只有戊才能 ` 代 位继承 甲的遗产 , 结果 排斥了 乙、丁对丙应 继 甲遗 产份额的 合法 继承 权.实践中如果将旁系亲属 的转位 继承错当成代 位继 承,还可能侵犯 被继 承人 兄 弟姊妹的合 法继承人的继 承权.例如 , 某 甲于
1 9
7 4 年死亡 , 甲有弟 乙、丙二 人,别无其他 亲属 , 乙、丙本可 各继 承甲遗产 的一半 , 但因 甲的财产被查抄 而未能 分割 .
19 7
8 年乙亦死 , 乙有妻及 子二 人.1980年落实政策 , 甲的财产发还 , 乙的妻 、 子与丙争继 、 诉至 法院.一审判决 : 甲的遗 产全部归丙 继承,乙的妻 、 子系甲之弟媳 、 侄,既不 是法 定继承人 , 也无 权代 位继 承.后来 二 审指出一审判决不妥 , 否定了代 位继 承、按转位继 承处理 , 改判甲的遗产丙 得一 半,乙得 一半 由其妻 、 子转位继 承.
(二)要注意区分相互有继承 关系 的几 个人 在同一事件 中死亡 的代位继 承 和转位继 承.相互有继 承关系 的儿个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 如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的,除了子女先于父 母死 亡 的适用代位继 承外 , 其他的均适 用转位继 承.例如 , 高某和秦某夫妻二 人乘公共汽车外出 旅游,途中发生 翻车事故 , 高某 当场身亡 , 秦某也送 入医院,一天后 因伤势过 重,抢救无效 死亡 . 高、秦无 子女 , 双 亲也 已过 世,高有 一胞兄 , 秦有一胞妹 , 高、秦二 人遗 有存款三千 元.高的胞兄 和秦的胞妹为 争继 三 千元遗 产诉诸法院 . 法 院判决 三千元 遗产全部归 秦的胞妹 . 法 院的这 个判决是 正 确的 . 因为 高、秦二 人先后相继死 亡,高死 亡时,秦还 活着 , 秦是 高唯一 的第 一顺序继承人 , 因此 , 高的遗产 应全部 由秦来继 承.秦死 亡后 , 由于没 有第一顺 序继 承人,其胞 妹是 她唯 一的第二顺序继 承人 , 高的胞兄不 是秦的 合法继 承人 , 因此 , 秦的遗产应 由其胞妹继 承,秦继承 高遗 产的权利 也应 转移给其胞妹承受 . 关于相 互 有继 承关 系的儿 个人在 同一事件中死 亡,不能确定死 亡先后时间 的继承 问题 , 最高人 民法 院《贯彻执行意见 》 第2 条规定 , 相 互有继 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 亡先后时间 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人 先死亡 . 死 亡人 各 自都有继承 人的 , 如儿 个死 亡 人辈份不 同,推定长 辈先死 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