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3-30 |
几个死亡人 辈 份相 同,推定 同时死 亡,彼此 不发生继承 , 由他 们各自的继 承人 分别继承 . 根据这 一规 定,相互有继 承关 系的几个 人在同 一 事件中死亡 , 在不 能确定死 亡先后时 间 的三种情况 中,除了儿 个死 亡人 辈份相 同,各自都有 继 承人 的推定同时死亡 、 彼 此不 发生继 承外 , 另外两 种情况 都适 用 转位继 承而不 适 用代 位继承:第一 , 死 亡人 中如有没 有继 承人 的,推定没 有继承 人 的人 先死亡 , 有 继承 人的人后死亡.这样就 使得 后死亡人 的继 承人 通过 转位继承取得 先死 亡人 的遗产 . 第二 , 死 亡人 各 自都 有继 承人的 , 如儿 个死 亡人 辈份不 同,推定长 辈先死 亡.之所 以这样规定 , 是为了适用 转位 继 承而 不适用代 位继 承,从而 保证晚辈死 亡人 的合法继承 人取 得其应继遗 产份额的权利 . 相反,如推定晚辈先死 亡,适用代 位继 承,则不 一定能保证 晚辈死 亡人的合法 继承 人取得其应 继遗产份额的权利 . 因为代 位继 承 的一个重要 条件是 享有代位继承 权的人必 须是被继 承人 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 . 如果晚辈死亡 人没 有晚辈直 系血 亲,代位继承 就不 能成立 , 从 而也 否 定了晚辈死 亡人 的 其他 合法 继承 人取 得晚辈死 亡人 应继 遗产份额的权利 . 例如 , 甲、乙父 子 二人 在地 震 中死 亡,甲有妻丙 , 乙有妻丁 , 甲本人 遗有一笔 存款 . 按照 法 律规 定,应推定 甲 先死亡 , 乙 后死 亡.乙和丙 作为 甲的 同 一顺序继承 人,共同继承 甲的财产 . 但由于乙也死亡,因此 , 其 继承 甲遗 产的权 利应 转移 给 他的 合法继 承人 丙和 丁.假如 推定 乙先死 亡,甲后死 亡,因乙无子女不 能适用代 位继 承,丁作 为甲的儿 媳既不 是 甲的合法继承 人,也无权 代位 继承,甲的遗产 只 能由丙 来继 承.这样做 显 然是 不尽 合理的.(三要注 意代位继承 中的代位继承人范围 . 代位继承 中的 被继 承人 的子 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 ,既包 括 自然血亲 , 也 包括拟制血亲 . 最高人民法 院《贯彻执行意 见》第26条规定: 被继承人 的养子 女,已形 成扶养关 系 的继 子 女的生子 女可 以代位 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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